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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朋友问
为什么自己莫名其妙被列为被执行人?
这恐怕要追溯到最开始的
起诉送达阶段
注: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由于未把诉讼材料送达到被告处,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对自己被起诉的事情一无所知,导致最后未能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又由于当事人连被起诉都不知情,当然不可能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后续就自然被申请执行了。
注: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结合办案实务,原告在起诉时一般不会虚构被告的地址,至少身份信息上的户籍地址是不可能被虚构的,不过联系方式可能会被虚构,例如电话、邮箱之类。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很多人的实际住址都与户籍地址不一致。
虽然法院在执行阶段会运用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但在立案阶段,一般是不会这样操作的。
所以,这造成了法院有可能联系不上被告,继而无法送达起诉状,最后在公告期过后出现缺席判决的结果。
注:公告期,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院公示期一般是60天。法院给被告在报纸发的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是60天。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利可以怎么保护?这对被告公平吗?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知,被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阅卷,从而了解到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的全过程。
如果发现原告以恶意虚构被告的联系方式的手段,如填写了错误或者虚构的电话、邮箱等,变相剥夺被告辩论权利的,可以申请案件再审。
律师提示
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是有可能的,此时就不能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了,所以上述也只是其中一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文章
作者:范杰峰律师
注释补充:崔骞尹(法学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