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受原告F某某委托,代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并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Z某、郑某、某公司全额归还F某某欠款10余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我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01
案情介绍
当事人经同事L某某介绍,与被告Z某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11月 22日、11月23日签订了借款金额为40000元、50000 元、20000元的借款合同并付款,三合同均约定收款人为被告Z某,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1.2%,逾期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分别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逾期违约金。自 2018年11月起,被告便不再向当事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合同期满,被告未偿还本金。被告Z某与周某系夫妻,应对被告Z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Y某某与曾某系夫妻,应对曾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02
律师介入
当事人同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所律师受理此案后,鉴于多名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形,我所律师积极收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作支撑,据理力争,案件最终取得胜诉。
03
案件争议与难点
该案系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的证据类目较多、较杂,本案中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0000元,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协议书,被告Z某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予以确认且原告已实际向被告郑某、Z某提供了涉案借款,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Z某系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Z公司在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公章,综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确认Z某、曾某、Z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就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借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后,仅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后未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在涉案《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但被告Z某在2019年3月17 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将借款利率明确载明为月利率为0.4%,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变更,因此对2019年3月17日之前的利息应由被告按涉案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对2019年3月17 日之日起的利息应按月利率0.4%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虽然涉案借款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但其已按1.2%的标准主张月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4620元,并应自2019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 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80元,并应自2019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 1100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