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九
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某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下称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等代位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令科技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等。因科技公司等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开发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受让上述全部债权而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科技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北辰区北仓镇京宝工业区内的一处房地产,其名下无其他财产。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经查,科技公司系注册资本1个多亿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涉案众多,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法院共有三件,均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若机械的拍卖房地产不仅不能覆盖全部标的额,还会使科技公司彻底丧失引入资金、恢复生产、盘活企业、足额清偿债务的可能。此时,科技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供了其名下土地可能转变土地性质,土地价值大幅增长的信息,希望法院暂缓采取强制措施,让企业筹措资金走出困境。执行法官通过仔细研判,确定:第一,前往本市北辰区工业经委核实案件查封土地变性的相关情况,暂不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第二,传唤三案当事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由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阐述实际困难及偿还债务方案;第三,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的宽限期,等待被执行人土地变性升值或由被执行人引入第三方资金盘活资产、恢复生产、偿还债务。
【工作成效】
鉴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且确有实际经营困难,执行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三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科技公司达成了内容明确的还款方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另两件执行案件债务基本履行完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通过第三方注资及执行案件的顺利解决,被执行人已恢复生产,正在加快市场调研,制定和调整经营计划,争取早日盘活企业,实现稳健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统筹执行被执行人所涉多个案件,认真研判执行方案,避免机械执行,优化执行措施,促使本案及关联案件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执行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阶段,找准时机巧执善执,攻坚克难,担当作为。既最大限度实现了金融债权,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又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典型案例之十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某黄金珠宝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下称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某黄金珠宝园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珠宝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年4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判令黄金珠宝公司偿还南开支行借款本金0元及利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津执37号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负责执行。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因双方诉争标的达2亿多元,诉讼历时两年之久,双方明显带有对立情绪。执行法官在核实案件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黄金珠宝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由数家企业和地产商共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北方大型珠宝黄金加工园区。而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因经营理念不同,各股东对继续投资的方式产生了分歧,导致该公司经营一时陷入困难,资金转向紧张,因此未能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向南开支行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及查封土地的状况,经慎重研判,认为该案应采取积极调解的方式处理,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为此,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指明如果盲目采取高压执行手段,不仅被执行人有可能在市场中被置之死地,案件难以执结,还可能造成被执行人各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一同被波及的不良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但此时,传来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因已超过2年未开发,有关部门发出收回通知的消息,申请执行人得知该情况后开始反悔。执行法官遂走访了有关部门,说明该土地涉案情况。执行方案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及时稳定住了申请执行人的情绪。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黄金珠宝公司释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引入第三方企业进行注资,以缓解企业一时资金不足的状况。注资一部分用于还款,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从而盘活企业,使企业还可以继续生存。被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执行新思维深表赞赏,打消了抵触情绪,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经过多次推进协商,被执行人与两家第三方企业达成注资协议。
【工作成效】
通过引入第三方注资,被执行人黄金珠宝公司在重重困难中找到了解决之道,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将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不仅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更使得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有了恢复运营的机会和可能。
【典型意义】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巨大、涉及查封资产复杂,属于疑难案件。执行法院运用执行新理念,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灵活执行,努力构筑多元化解纠纷框架,促成疑难案件双方和解。只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促成了疑难案件双方和解,巨额贷款得以偿还,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既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又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典型案例之十一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与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下称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9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05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为混凝土公司限期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中北支行就抵押物(本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9日,中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执行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时,得知该抵押物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厂房,有众多工人在该企业工作。一旦该厂房作为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款,必然影响被执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被执行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亦将受到损害,易引发矛盾纠纷。而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充分表达了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意向,表示其只是周转资金一时紧张,所欠款项暂时不能一并偿还。为了给涉案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经营空间,执行法官未按照一般执行案件常规做法,对混凝土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而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避免被执行人职工失业、工资给付困难、企业倒闭的情形,防止区域不稳定情况的发生,维系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协调过程中,混凝土公司表示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790万元,经核实情况属实。
【工作成效】
当事人双方及案外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案外人分期等额履行债务(每期偿还100万元,共计七期),若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及金额履行,案外人接受法院对应付款项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合法院进行抵押物拍卖。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的700多万债权已循序执行400多万。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得以在抵押厂房内继续经营,逐渐恢复赢利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处理了“放水养鱼”和“竭泽而渔”的关系,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最大程度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之十二
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1月20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三初1207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限期给付科技公司货款20万元。2016年2月23日,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系位于本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建筑模板,生产规模较小,有较大额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到账时,便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面临停产停工的风险。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对其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对银行账户有限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和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民营企业的权益,执行法院在网络查控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同时,继续深入调查、摸底,前往其在天津的经常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其已经搬走、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有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已经胜诉,案件标的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执行法官立即赶赴曹妃甸法院,经核实线索属实,但判决后李某某并没有申请执行。经沟通,曹妃甸法院表示会在李某某申请执行后第一时间通知本案执行法官。两个月后,曹妃甸法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通知李某某已经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第二次赶赴曹妃甸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期间,申请执行人因商业原因急需资金,情况紧急,执行法官第三次至曹妃甸法院进行沟通,促使该笔款项很快由河北省打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账户。
【工作成效】
执行法官急当事人所急,为执行款三赴河北省,依托京津冀法院联动机制促使执行款项及时到账,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停工停产的危机得到了化解,增强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企业发展势头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本案标的虽小,却是作为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执行人的救命钱,此类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到账,申请执行人会面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停工停产的危机,情形严重则会被迫破产。小标的大责任,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多方查找财产线索、不辞辛苦多次赴外地进行协商、划扣。执行法院尽心尽力尽责采取执行措施,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与兄弟法院沟通,为企业追回了欠款,是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缩影。本案的执行方法、执行细节体现了法院干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将保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执行理念牢记心中、付诸实践。
典型案例之十三
天津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下称蓟州法院)作出(2015)蓟民二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判令建工公司给付电梯公司安装费等。除此之外,建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尚有100余件,累计执行标的达6000余万元。2017年5月,电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蓟州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其账户中并无可供执行资金。经查,建工公司是蓟州区历史悠久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已有40余年的发展历史,于2011年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公司现有在岗员工600余人,在施工程总额达5亿元,由于建筑市场环境的影响,以及金融信贷政策紧缩,公司信贷资金受到很大限制,导致资金紧张,加之大量的历史性债权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造成公司部分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公司经营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而价值5亿的在建工程和历史性债权,足以满足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执行标的。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为妥善执行这些案件,既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确保被执行人600多名员工不下岗,公司能够继续经营,逐步恢复偿还能力,执行法院与该企业的“双万双服”包保对接单位蓟州区建委进行了座谈。同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电梯公司执行工作的进展和建工公司企业的运营情况,对可采取的执行方案进行了介绍,并协助其分析利弊。最终确定具体方案为:一是对建工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旧存案件进行集中清理,使该公司债权尽快实现;二是针对建工公司具体情况,对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按照“优先达成执行和解”的原则,研究制定不同执行方案,在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力促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尽量不查封建工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三是慎用“纳入失信名单”等失信惩戒手段,防止建工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招投标、失去市场竞争力、阻碍企业经营。在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建工公司能够在正常状态下参与市场竞争,维持正常运营,确保企业稳定,逐步清偿债务,实现多方共赢。
【工作成效】
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多次进行讨论与交涉。申请执行人电梯公司经过综合考量,与被执行人建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执行法院撤回将建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通过一系列的执行措施,使得建工公司重新获得了市场竞争权,已恢复了正常的运营。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通过走访了解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存在较好经营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强制手段,慎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惩戒措施,降低不良影响,确保其能参与正常市场竞争并获取发展空间。同时,通过集中清理和促进执行和解,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多个案件从全局统筹把握,促使该企业一系列案件得以解决,逐步走出困境。法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坚持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想尽各种方法,维护一方稳定,最终实现了当事人双方共赢。
典型案例之十四
天津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系列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区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汽车金融公司),系由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银行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5.5亿元人民币,是天津第一家,也是中国第一家民营资本为主的汽车金融公司,其中购车贷款业务系其主要经营业务。成立后的第三年贷款余额超100亿元,成为2017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纳税数额最大的驻区企业。随着公司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涉诉案件亦呈现出上升趋势,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区受理的借款纠纷案件就达百余件,涉诉标的额达667.46万元。2018年以来,审判区共受理汽车金融公司申请的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恢复执行案件)149件。
【保护、支持的主要做法】
为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系列纠纷,保护开发区内民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执行法院抽调干警专职办理涉该公司的保全、执行案件,先后前往山东桓台、烟台、河南禹州、四川绵阳、青海西宁等地扣押车辆、协调当地法院推动涉案车辆拍卖等相关工作。此外,法院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积极性,由汽车金融公司成立零售贷后管理部门,负责通过电话催收、实地调查等手段对逾期客户开展全周期催收工作,外出寻找涉案车辆,在定位成功后联络法院第一时间前往当地执行实施,处置涉案车辆。在评估拍卖中,发挥汽车金融公司在二手车市场的运营优势,如遇车辆流拍等情况,其以流拍价格回收被拍卖车辆,处置不良资产,减轻其经济损失,提升资产品质,这一工作模式上线运行近一年,反映良好。
【工作成效】
目前,涉及汽车金融公司的案件已实际执结32件,其他案件正在有序执行。至今,已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52余万元,尚有涉案扣押车辆21辆处于评估拍卖阶段,预计价值为131万元。在胜诉权益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良性周转,发展势头稳健。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坐落于改革开放前沿滨海新区的高新企业,新业态引发众多新型纠纷,案件执行难度大。为保护先行先试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执行法院树立执行新理念,探索出“分头协作、联动配合”的执行模式,充分调动当事人积极性,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了对涉案财产的及时查找、扣押、处置,增强了执行效果,为辖区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