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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动态资讯:民间借贷纠纷超限利息标准,民间借贷个人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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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报道:“在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文章举例:“甲欠乙100万元,借贷利息10万元。法院执行110万元后,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国家税务部门对获得的10万元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万元。”

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xRxp0ZJ-Ub-TfvfBRTi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