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24小时爆料报道:南昌民间借贷纠纷收费标准,夫妻离婚后借款还给谁

阅读:

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借款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担责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夫妻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女方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法院仍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利息。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和王某原为夫妻关系。2019年9月,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借款110万元,表示款项转给其爱人王某。根据王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向徐某出示结婚证复印件,表明其为李某的爱人,并要求徐某将该110万元转至自己银行账户。后李某单独补充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因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因李某、王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王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李某、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结婚,并于2019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

庭审中,王某提出其已经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且案涉110万元是李某让其帮忙借这笔钱,到账后转给了李某,借条上亦未签字,请求法院认定其无须担责。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具体到本案,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1、王某、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向徐某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系对夫妻关系信赖,与之达成借贷合意。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诉争110万元款项,系根据王某指定转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至于王某在收到110万元款项后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因此而免责。综上,王某对该110万元本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