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陈征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在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征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11月5日作出,并在11月30日上线至裁判文书网,目前,兖州煤业尚未就此案发布公告。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以煤炭贸易为名义,行资金拆借之实,国内煤炭企业巨头兖矿集团(及下属兖州煤业)这一运作中的风险显现。
12月3日,上市公司兖州煤业相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向上反馈此事。
据官网介绍,兖矿集团是以煤炭、化工、装备制造、金融投资为主导产业的特大型能源企业,系世界500强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兖州煤业分别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上市,兖煤澳洲在澳大利亚上市,是澳洲最大的煤炭独立上市公司。
据悉,陈征原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征伙同赵文奎(另案处理)通过欺骗方法,骗取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公司、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公司的信任,诱使上述公司与兖矿煤业运销部(后更名为营销中心)、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日照兴世华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三方虚假煤炭买卖合同,以预付款的名义套取兖矿煤业运销部、兖矿博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兖矿上海东华国际贸易公司的资金2.384793亿元,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到被告人陈征以及同案参与人赵文奎个人控制的江苏大成公司和兴世华琦公司,用于投资期货市场和个人使用,最终致使资金无法收回,给兖矿集团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被告人陈征对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存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伙同赵某骗取他人信任;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单位空转循环贸易行为,是集体决策产生的单位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其和赵某及赵某的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其没有挪用资金的动机及操控赵某两家公司及赵某期货账户的行为;本案的损失是赵某欺骗所致,应由赵某及赵某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据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系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兖州煤业煤质运销部(现为兖州煤业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运销部)为兖州煤业下属单位,主要经营煤炭销售业务,以兖州煤业为合同主体,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上游公司为运销部确定的采购单位,一般选择国有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业务量确定本年度预付款额度,具体数额由运销部集体研究报煤业公司批准后执行;下游公司为运销部确定的销售单位,具体由运销部经营科和西南分公司根据业务范围选择确定。
1998年,陈征调入运销部工作,2011年11月经运销部党政联席会决定被任命为经营科科长,2014年9月被兖矿集团任命为运销部副主任。
2014年年初,运销部确定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铁贸)、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山能)等多家国有企业作为运销部上游预付款单位,济南铁贸和日照山能两家公司预付款额度均为8000万元,具体贸易业务由经营科负责。经营科时任负责人被告人陈征确定选择日照兴世华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世华琦)、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成)作为下游销售单位,该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某。在被告人陈征联系和推荐下,济南铁贸、日照山能分别与兴世华琦、江苏大成确定贸易关系,三方循环贸易据此形成。具体贸易流程为先制定年度煤炭买卖框架合同,确定年度贸易总额,然后三方之间每月相互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采购或销售的煤炭数量及单价,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进行资金流转。
山东邹城法院查明,2014年1月,运销部分别向济南铁贸、日照山能支付煤炭贸易预付款8000万元。2014年12月济南铁贸、日照山能将资金支付给江苏大成、兴世华琦后,江苏大成、兴世华琦未能向运销部付款,造成贸易资金循环中断,兖州煤业支付的16000万元未能收回。
2014年1月,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与运销部确定贸易业务,被告人陈征决定将上游采购单位确定为兴世华琦,同样采取三方循环贸易形式。2014年1月27日,博洋公司向兖州煤业支付购煤款3838.629万元,运销部将该款项支付给兴世华琦,后博洋公司将煤炭转售兴世华琦,兴世华琦向博洋公司付款3843.006万元。2014年6月5日,博洋公司又向兖州煤业支付3979.944万元贸易资金,运销部提取利润后向兴世华琦付款3972.93万元。后该款项由兴世华琦挪作他用,造成贸易中断,该款项未能收回。
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垠物流)系兖州煤业下属单位,其贸易业务由运销部负责。2014年9月,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华)与运销部确定贸易业务,运销部决定以中垠物流名义开展该业务,上海东华向中银物流支付购煤款3875万元。被告人陈征将该业务上游单位确定为兴世华琦,并在未提取利润情形下,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兴世华琦。后该款项由兴世华琦挪作他用,造成贸易中断,该款项未能收回。
山东邹城法院查明,前述款项共计23847.93万元,由兴世华琦、江苏大成实际控制人赵某将大部分钱款陆续用于投资期货市场,累计亏损约18300余万元。2014年12月,赵某潜逃至美国,致使涉案23847.93万元无法收回,给兖矿集团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罪名认定问题,邹城法院指出,被告人陈征对本单位贸易资金没有决定权,在本案关键证人赵某没有到案情形下,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赵某存在利用循环贸易达到控制、使用贸易资金的共同预谋,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征实际控制和使用涉案贸易资金,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表现形式,指控构成挪用资金罪罪名不能成立。
邹城法院表示,本案中的部分国企利用三方空转循环贸易增加公司贸易量、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率,实质是对其他企业进行放贷赚取利润,属于企业之间的有偿资金拆借行为,这种行为虽一举两得,但同时具有高风险,因此企业之间选择贸易对象更是谨慎。
“被告人陈征作为与济南铁贸、日照山能贸易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在未考察兴世华琦和江苏大成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及履行能力等情况下,即将其确定为下家贸易对象,并介绍、推荐给济南铁贸、日照山能确立贸易关系,促成三方循环贸易的建立,存在明显失职”,邹城法院认为,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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