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银行消息 4月9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阳春农商银行原信贷部副经理卢虹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案,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值得注意的是,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判处卢虹有期徒刑为9年。宣判后卢虹提出上诉称量刑过重,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1月,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5亿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卢虹,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系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原副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
经查,谢杭俊、刘立程、刘养因资金紧缺,决定以2%至5%不等的月利率,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进行非法集资。阳春农商银行员工卢虹受谢杭俊、刘立程的委托介绍集资对象,此外,卢虹还为谢杭俊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担保,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谢杭俊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据统计,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谢杭俊3人共计吸收公众资金3.24亿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总额为1.62亿元。其中经卢虹介绍、担保或直接吸收公众资金金额为1.54亿元,案发时仍有9408万元无法归还。
协助骗贷、违法发放贷款
此外,卢虹在担任阳春农商行贷款业务员、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在明知谢杭俊等人贷款后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还多次协助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
法院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为支付向社会集资的高额利息,谢杭俊等人与阳春农商银行信贷部卢虹互相勾结,成立6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会计资料,用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15笔共本金4.35亿元。
据卢虹供述:在办理某佳、某发、某诚、某昌、某兴和某兴六间空壳公司的第一笔贷款时,没有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也未如实制作《贷款调查报告》,导致贷款违法发放。
卢虹表示,“作为业务部副经理,我在明知上述六间公司的第一次贷款是违法发放,后来还继续帮刘立程、谢杭俊联系阳春农商行的业务员办理这六间公司的第二次贷款,并对非本人签字的贷款审核通过。”
上诉后9年改判为11年
2015年3月31日,卢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阳江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和讯银行注意到,一审宣判后,卢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称,“卢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从犯,甚至不构成犯罪,要求改判减轻处罚。另外,卢虹是直接向特定的亲友吸收资金,在吸收资金时没有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认为卢虹犯骗取贷款罪中具有自首情节错误,以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卢虹认定自首及量刑不当的情况,予以纠正。
法院二审改判:卢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