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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深消息:平谷借贷纠纷律师网,失信人员曝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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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邢玉珍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437653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利息等义务,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古槐西四街。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

执行案号:2017京0117执3762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1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邢玉珍

年龄:50

身份证号码:68****2423

执行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7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43.7653万元及利息等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古槐西四街**号

案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玉珍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8日,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39号院****号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因被告没有清偿上述房屋的公积金贷款,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6年11月4日,被告称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来偿还上述房屋的公积金贷款,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2016年12月31日结清。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2017年4月26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邢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37 653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平谷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邢玉珍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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