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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内幕发布:上海借贷公司发生的纠纷,pd线和type c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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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旨在惠企助企、助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贷款,还款逾期后,为何企业积极配合还款,却不知向谁还?为何银行、保险公司等主体还是陷入了追偿困境?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某银行、某保险公司、某科技服务中心及时制发司法建议,进一步助推国家惠企政策落地,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小企业专心谋创新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案件经过


2019年,某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并投保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险。后,因逾期未归还欠款,银行诉至法院。原审判决该企业返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银行按照一审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企业表示,判决前后其陆续收到银行贷款余额短信提醒,得知部分贷款已由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代偿,其愿意积极配合分期归还贷款,但不知道应向哪家单位归还。双方对还款事宜进一步发生争议。企业遂申请再审。


据此,金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审查发现某银行、某保险公司、某科技服务中心曾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企业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后,当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逾期,银行、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按照30%、45%、25%的比例分担责任风险,由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先行赔付银行,并统一委托银行进行追偿。


而原审诉讼过程中,银行在收到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赔付款项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仍以自己名义就已赔付银行的款项统一主张权利。


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追加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为第三人。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分别按照比例支付三家单位款项。


诉源治理 把脉开方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问题根源在于三方合作协议中部分条款约定不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要求,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金山区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三方协议约定的委托追偿内容。追偿需基于法律规定。现银行基于协议约定,以自己名义就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已经赔付给银行的款项统一进行主张,缺乏权利基础与法律依据。即使银行按照委托诉讼代理的形式提出诉讼主张,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资格的明确限制要求。故建议对三方合作协议中委托追偿内容进行修改。


二是进一步加强三方签约主体的贷后协调联动。建议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企业先行赔付银行后,三方签约主体通过对账等方式明确已赔付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法院,避免无权主张赔偿款项、重复索赔等情形发生。


三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主张范围。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行使的权利范围不得超出保险人可行使的权利范围。本案中,银行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金部分统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主张逾期利息,超出了保险人可主张的权利范围。建议在三方协议中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保险金可予主张的范围、内容及三方分担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


积极响应 改进落实


建议发出后,三家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作出反馈:


一是调整代为追偿方式。各相关方将针对追偿方式、权利范围条款进行联合商讨,完善代为追偿方式,并加强与企业沟通,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完善贷后联动机制。针对三方签约主体的贷后联动协调问题进行针对性研讨,加强信息互通,避免重复索赔、无权主张等情形发生。


三是优化业务模式。联合各单位共同优化业务模式及协议条款,加强研讨交流,并将一如既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法合规做好金融服务。


法官说法


陈育超

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法官


一、模式设计存法律风险,惠企政策梗阻


为持续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2021年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科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发挥保险业、科技服务中心科技金融与惠普金融服务,大力推进履约保险。


在此背景下,案涉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要求,在中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项目中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委托追偿”的合作模式。


但是,由银行作为受托人就代偿部分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基础与贷款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请求不同,相应委托事项约定有悖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委托代理资格等相关规定,极易产生法律风险。在本案中引发的“还款难”问题,一方面导致企业贷款偿还手续繁杂、埋下多次被追偿风险,影响贷款积极性;另一方面致使银行、保险公司贷款回收难,影响贷款循环滚动利用,无法惠及更多中小企业。


二、避免程序空转,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穿透力


本案系一起再审案件,为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实质化解纠纷、切实结案了事的功能,人民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仅仅支持银行未获偿付的款项,并要求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另行起诉企业追偿,而是充分将再审功能落到实处,避免程序空转,进一步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的穿透力和导向力。


该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审视当事人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依法追加保险公司、科技服务中心为第三人,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三方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积极沟通三家单位上级部门,共同促进案件一次性解决。经充分沟通,企业和三家单位都同意人民法院提出的按比例清偿的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拓展同类问题治理


解决案件是“治标”,深入探究案件背后的问题才是“治本”。考虑到涉案项目在全市广泛开展,不止本案一家银行有相关业务,其他银行也在积极进行,且项目涵盖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范围较广,相关风险存在蔓延可能性,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推动源头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充分研究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实地走访了解相关政策、行业习惯,加强与被建议单位、被建议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切实避免制发司法建议空泛、抽象,提升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司法建议旨在推动办案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同类问题治理,并及时关注到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效率的实际需求,积极提供多项可行方案,在联动贯通中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发出后,获得三家单位的积极回应、切实落实。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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