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期间,为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各村都成立了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可为会员发展增产、增收项目提供短期小额借款。但有少数村民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最终被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2017年9月18日,黄某以入股足浴店为由向紫阳县红椿镇七里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红椿镇七里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将黄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审理结果:紫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黄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现黄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红椿镇七里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00元。
法官提醒: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本意是帮助村民解决发展困难、提高村民收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款项不是无偿发放给村民的,在借款到期后仍需要偿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者:谢立松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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