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本息合计35877.67元。
据悉,2019年蔡某向朱某借款,2020年10月,蔡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某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从2020年11月开始还款,每月本息4000元,还至2021年6月5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按照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11月6日,朱某通过微信向蔡某催款,蔡某承诺该月15号偿还,以后每月5号偿还。同年11月19日,朱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蔡某催款,蔡某再次承诺近几日还款。蔡某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本金、借款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为凭,且原告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的交付方式、还款情况等进行了合理说明,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后,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借期内的2000元利息及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按年利率18%支付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按本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5877.67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