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要件的确立,使得债务人及时了解债权让与的事实,避免因债务人不知情重复履行和向错误的债权人履行的风险,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近日,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审理了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关于《某校食堂加建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案外人承包某校食堂的加建钢结构项目,合同对工程概况、分包范围、分包内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及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项目完工后,被告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46万元未付。后案外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将其《某校食堂加建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项下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金钱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前述债权。《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及原告均未通知被告,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对债权转让并不知情,原告及案外人均未以任何方式向其通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起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通知,目的均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宜,避免因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作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直接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庭后,经过法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
1、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取得,但是为了债权的顺利流转,无论是出让人还是受让人,在权利转让之后均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该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至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
2、通知的对象,应当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授权的代理人作出通知,如果仅向其他人发出转让通知,即使债权人知情,该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也不发生效力。另外,债权人在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好相应的后果,否则一旦通知了债务人之后,再想撤回就难了,需要经过受让人同意才能撤回。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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