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会通过文字方式记录各方陈述,称之为“庭审笔录”。通过查看庭审笔录,我们可以回忆自己的开庭表现,也可以将庭审笔录作为固定对方不利发言的证据。
下面说说如何调取庭审笔录。
总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查阅庭审笔录并可以摘抄。诉讼中需要复印庭审笔录的,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书记员)的同意。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开庭刚刚结束时是不能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留存的。
实际情况可能各地、各法院、各审判团队略有不同,例如:
在北京地区,案卷归档前需要联系书记员办理,归档后需要联系法院档案室。案卷电子归档后,可以通过网络申请调取,非常方便。
以上是对“如何调取一审开庭笔录”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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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