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合
如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妨碍案件审理
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7‰。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开庭后,被告当庭称“没有收到借款”“发放的借款去向不明”“不存在被告需要向原告还款的情形”,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在法官多次释明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情形下,仍坚称“确实没收到本案借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要求原告庭后补充提交账户开设信息及交易明细。2022年5月31日,红谷滩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而此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取款凭条、账户开设信息、交易明细等证据,充分显示了贷款的流向和被告知情使用的情况,并有被告本人取款凭条上的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各项证据均能一一对应。面对摆在面前的证据,被告张某闪烁其词,又表示“时间久了,记不清了,忘记了”。
判决结果
红谷滩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在法院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案件审理中故意虚假陈述案件重要事实,导致案件历经2次开庭审理,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及时审理案件造成妨碍,情节严重,故决定对其罚款6万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该被告认错悔改,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今后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法庭是庄严神圣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当事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1
曹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做虚假陈述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2
黄某在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瑞金法院根据其情节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3
赣州会昌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如实陈述相关内容
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