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经济往来产生的诉讼纠纷也与日俱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受诉的比例也呈逐年增加。我们节选了2020年1月1日 — 2021年3月31日,发生在河南省的民间借贷纠纷为276905件,占据法院审理案件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以大数据报告的形式,为大家一一解读。
本次检索获取了民间借贷纠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276905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图表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建筑业。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民间借贷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44568件,二审案件有13360件,再审案件有7247件,执行案件有110318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9.24%。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71424件,占比为49.41%;撤回起诉的有33112件,占比为22.90%;其他的有29220件,占比为20.21%。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268件,占比为46.92%;其他的有2791件,占比为20.89%;撤回上诉的有1860件,占比为13.92%。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990件,占比为41.26%;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764件,占比为24.34%;改判的有1130件,占比为15.59%。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执行完毕的有47345件,占比为42.92%;财产执行的有24964件,占比为22.63%;终结执行的有12190件,占比为11.05%。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0139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528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06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629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282件。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6天。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王旭辉 汝州市人民法院、郎军山 辉县市人民法院、翟福君 辉县市人民法院、石瑛 辉县市人民法院、王永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此处统计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零六条 | 47295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零七条 | 20599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18527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 | 1548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 | 1416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零五条 | 13598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9580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9007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零八条 | 804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一十条 | 7705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6370 |
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二十九条 | 5689 |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二十六条 | 5308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十九条 | 4052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八条 | 3813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九十条 | 3317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十八条 | 2811 |
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2796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 | 2503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 2501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75474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 | 50602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48742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43296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25924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16436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1499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1310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11152 |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四百八十七条 | 10671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8772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零二条 | 8725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四十四条 | 8677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条 | 8587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8396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8324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7482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6135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5551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5511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