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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资深报道:民间借贷转借纠纷起诉,银行贷款转借别人无效本金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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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宋凯健

一、案情简介

沈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赵某提出向沈某借款周转几日。沈某向银行贷款后向赵某出借10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0年11月30日下午6时左右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共计40000元;2020年12月1日,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转账20000元;2020年12月1日下午1时45分左右,沈某通过银行卡现金存款方式向赵某银行卡中存款40000元。借款后,沈某正式于2020年12月8日用微信聊天方式向赵某催讨欠款。截止至沈某起诉前,赵某共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未还,故酿成此次纠纷。借款期间,沈某并未转借牟利。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银行借款未牟利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三、律师说法

法律存在一个沿革的过程,按照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银行借款转借他人认定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除需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外,还需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最新的民间借贷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沈某向赵某出借的借款均为银行贷款,即便沈某的转贷行为尚未获利,也因其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不应认可其效力。故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赵某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沈某,并按过错情况承担损失。

四、法院判决

本案判决赵某归还沈某借款本金及赔偿损失(按LPR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五、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