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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300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思远

住址: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行政村11号

身份证号:69****5655

立案时间:2019-07-15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克山、沈月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刘克山、沈月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张思远对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思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刘克山、沈月华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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