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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兰溪借贷纠纷判决结果公开,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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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判决公告共计19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11月9日(第一百零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416号

章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林诉被告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宁支付原告陈志林买卖价款18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章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林2018年8月22日至价款实际付清日期间按1.5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被告章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2700号

王素(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后横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素归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 433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本金74 4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素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律师代费损失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36元,诉讼保全费794元,共计2 530元,由被告王素负担。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3889号

卞良民、陈水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水坞):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卞良民、陈水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卞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军代偿款339 830.7元。二、被告卞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军以代偿款339 8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20日为18 917.24元)。三、被告陈水平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卞良民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张红军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51元(已交1 389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670元,由被告卞良民、陈水平负担6 6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162号

徐建忠(兰溪市云山街道中山路71号3幢):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龙诉被告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建忠归还原告赵志龙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6日止的利息为7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建忠支付原告赵志龙律师代费损失9 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058元,由被告徐建忠负担。原告赵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546号

徐剑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奎军诉被告徐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剑波归还原告杨奎军借款10 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剑波负担。原告杨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6353号

章利祥(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春村木坞):

原告金永良与被告章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汪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永良借款150 000元,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章利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937号

马惠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高田坎):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马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惠芳归还原告吴国平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惠芳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吴国平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吴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马惠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356号

马惠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高田坎):

本院受理原告朱林益诉马惠芳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惠芳归还原告朱林益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惠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5276号

俞庆九(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镇江庙边)、

潘翠芬(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镇江庙边)、

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楼建平与被告俞庆九、潘翠芬、俞文军、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庆九、潘翠芬支付原告楼建平代偿款370 064.5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俞文军、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俞庆九、潘翠芬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楼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 221元,由被告俞庆九、潘翠芬、俞文军、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5537号

厉建兵(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彭家村洪家):

本院受理原告陈巍锋诉被告厉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厉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巍锋货款8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被告厉建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辉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7)浙0111民初8678号

童新慧(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东)、

袁坚强(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袁家村高村岭)、

罗勇(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钦贤罗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桥支行诉被告童新慧、袁坚强、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67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新慧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16日止的期内利息1853.31元、罚息11708.75元、复利79.85元,合计313641.9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853.3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09374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童新慧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桥支行借款本金200 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16日止的期内利息6456.66元、复利125元,合计206581.6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6456.6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袁坚强、罗勇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59元,由被告童新慧、袁坚强、罗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萍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5773号

施德平(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太阳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新儿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德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新儿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德平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的《建筑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二、被告施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新儿钢管租赁站租金及赔偿余款58000元,并赔偿以5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施德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3666号

邬明甫(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建国(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国新(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月芬(海宁市丁桥镇万新村十八里泥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丁孙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邬明甫、徐建国、徐国新、徐月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损失3 89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邬明甫、徐建国、徐国新、徐月芬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5 84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孙明负担20元,由被告邬明甫、徐建国、徐国新、徐月芬负担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案款缴纳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亚子

联系电话: 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2018)浙0111民初5162号

许红仙(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黄公望路)、

冯兴山(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黄公望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飞诉被告许红仙、冯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兴山、许红仙归还原告陈志飞借款本金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冯兴山、许红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439号

杭州富阳宁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青云桥)、

李栋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青云桥):

本院受理洪永升、何利琴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杭州富阳宁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两原告定金30000元;2、被告李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两原告购车款93000元;3、被告李栋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4807号

谢康娟(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泗洲):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诉被告谢康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康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杨雪人民币18690元,支付按本金1869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元,由谢康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戚利尧

(2018)浙0111民初5436号

华辰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邵家宽诉被告华辰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436号判决书:一、被告华辰昊归还原告邵家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华辰昊支付原告邵家宽以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0日为14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华辰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5722号

孙祥根(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山):

本院受理原告韩雨华诉被告孙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22号判决书:一、被告孙祥根归还原告韩雨华借款1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祥根支付原告韩雨华以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300元,由被告孙祥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7502号

陆祯翔(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隐坞弄):

本院受理原告祝志强诉被告陆祯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整,并支付利息900元(利息算至案件结束);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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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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