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雷某使用虚假证据,以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虚构的事实于2016年8月3日向鱼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雷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在诉状中陈述被告人雷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之后被告人张某分4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提供11份转账凭证及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的借款协议作为诉讼证据。2016年8月10日,基于双方提供的转账凭证及调解要求,鱼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雷某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张某向鱼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雷某的财产,因雷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有其他债务纠纷,其财产已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查封,鱼峰法院将张某申请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二人的借款行为有问题。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雷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张某原系雷某名下所属公司的职工。根据上述转帐凭证所涉及帐号交易明细显示,交通银行转帐凭证所反映的累计280万元的款项,工商银行转帐凭证所反映的累计220万元的款项,是雷某、张某与雷某公司会计及雷某妻子之间反复将款项周转形成的流水明细的一部分。上述转款凭证及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不存在。
法庭审理时,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张某、雷某之间存在正常的债务纠纷,二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意见。鱼峰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使用虚假的证据捏造雷某欠其500万元债务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雷某明知道其与张某不存在上述时间段的借贷关系,明知道其在城中法院有民事案件且其名下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应诉并参与调解,并不提出异议,进而让张某最终参与到城中法院其名下财产的分配中,二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作出文中开头的判决。(谢剑峰、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