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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长期在外做工程,10年前想要回老家养老,于是和朋友商定,由老李提供资金,以朋友的名义对外放贷或者投资。过了7年多,两人因为账目不清产生龃龉,老李就把报表、账册等收回,并进行了相关债权转让。但因为其中的一笔借贷无法收回,2020年年底,老李一纸诉状将欠钱的小吴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小吴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月息3%计息的相关利息。

法庭上,小吴表示,8年前因为现金流困难,经人介绍向老李借款。“后来他们以老李朋友的名义借给了我100万元。但我实际只收到91万元,而且后面都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支付3%的月息。”小吴说,因为这些年生意不景气,再也无法按照这样的利率支付利息了。面对老李的诉求,小吴坚持只返还本金91万,而且因为“老李是‘职业放贷人’”,小吴要求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那何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被法院定性为“职业放贷人”的老李一开始很不服气:“我就是把手里的部分资金交给朋友打理,怎么就成了‘职业放贷人’了呢?”

射阳法院员额法官

经法院解释,老李提供资金,由朋友经手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以赚取高额利息,时间跨度长,出借款项金额大,出借对象不特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具有营业性,所以老李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无效。所以老李和小吴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小吴在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另一方面,小吴说只收到借款本金91万元,不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也得到了案件第三人即老李朋友的证明。老李说除了转账支付外,还现金支付了9万元,但没有证据证实。法院因此认定老李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是91万元。

关于借款本息的数额,法院支持了小吴6%年利率的请求。通过计算,小吴这些年支付的借款利息达到130多万元,已经超过了本金91万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息的本息之和。

最终,双方权衡利弊后,“两不找”。

需要说明的是,职业放贷行为因为出借款项金额大、出借对象不特定、利息畸高等特征,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因为在催债过程中的诸多不法行为,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套路贷”“校园贷”等,很多是“职业放贷人”的“杰作”。这些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职业放贷人”亮起了红灯,拉起了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