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诉二月、三月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月,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现居住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00000,联系电话6666。
被告一:二月,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日,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00000,联系电话6666。
被告二:三月,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00000。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400元(按月息2%计算,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16年10月27日);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人民币1836元(以实欠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息1‰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16年10月27日);
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
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XXX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15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
2016年8月,被告一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并于2016年8月28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期限届满即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且自愿按月息3%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另,双方还约定被告逾期还款时,被告自愿按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基于两被告系朋友介绍又为广州本地人士,故对其十分信任,遂于2016年8月28日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9月28日,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依约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借款,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依约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造成原告巨大经济利益损失,故原告有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另因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纠纷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
综上,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2400元、借款逾期利息1836元、违约金12000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XXX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500元等,合计XXX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尽早做出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六年 月 日
公众号:刘彩凤律师/lcf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