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天津市河北区、西青区人民法院
分别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悬赏金额最高近10万元
具体如下↓
河北区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民生街153号副2号。
被执行人:陈子娇,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民生街153号副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
要求被执行人李超、陈子娇赔偿误工费17856元、护理费15019.2元、残疾赔偿金715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72元共计1105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凡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豫B1GC13的斯柯达牌被执行车辆的下落,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车辆的,一经核实,申请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赏金,赏金1000元。
悬赏金领取方式
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以转账方式将悬赏金汇入举报人账户。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22-
联系人:宣法官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
举报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您须为符合《民法典》所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您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举报。
2.如果您是受害人、当事人,正在经历、目睹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立即拨打"110"或亲临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情形不在本平台受理范围。
3.您所举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须为法院尚未掌握的线索。您所举报的失信被执行人下落须为法院已采取查控手段但尚未掌握的。
4.如果您恶意举报或举报内容失实,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将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给予保密,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李颖,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80312****,汉族
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万科城市花园16号楼10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
1836318.1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准确地址及行踪,一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赏金,提供财产线索的赏金按执行到位价款的5%计算,提供准确住址及行踪的给付3000元。
悬赏金领取方式
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以转账方式将悬赏金汇入举报人账户。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22-
联系人:袁法官
举报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
举报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您须为符合《民法典》所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您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举报。
2.如果您是受害人、当事人,正在经历、目睹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立即拨打"110"或亲临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情形不在本平台受理范围。
3.您所举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须为法院尚未掌握的线索。您所举报的失信被执行人下落须为法院已采取查控手段但尚未掌握的。
4.如果您恶意举报或举报内容失实,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将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给予保密,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西青区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2)津0111执恢77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悦,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宫前花园14号楼1门104号。
执行标的
人民币226371.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所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
2.领取条件:举报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的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3.支付方式: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于10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法官
联系电话:022--418
本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3号
邮编:300380
悬赏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悬赏执行期限
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举报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举报人因悬赏执行所得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2.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3.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三)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系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