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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深发布:楼盘借贷纠纷找谁处理呢,开发商楼盘烂尾后业主能不能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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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篇报道刷屏了整个网络,在楼市不稳定的情况下,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特殊的判决:


一、案情回顾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2018年,
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最终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二、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法院都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贷款者继续履行贷款合同——支付贷款。但此次嘉兴中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 贷款者是否可以推而广之

本案虽然给广大烂尾楼贷款者提供了一个思路,但看到这个判例贷款者先不要着急适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开发商破产,破产管理人主动解除了与贷款者之间的合同,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开发者无法联系才是比较常见的状态。而且在此情况下贷款者将损失掉全额的首付款以及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

所以,如按照此案的思路,贷款方必须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适用此条款解除与银行的《担保贷款合同》。而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可以推而广之还需要看各地的其它司法实践,以及具体《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