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3民初10415号
黎炳松、冯秀钗:
本院受理原告周炳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黎炳松,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罗大街六宅巷31号;冯秀钗,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罗大街六宅巷31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3民初10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炳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45000元以及利息给原告周炳钊(利息应以14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冯秀钗对上述借款中的135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3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炳钊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74元,已由原告周炳钊预缴,应由被告黎炳松、冯秀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原标题:原告周炳钊诉黎炳松、冯秀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