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贷起纠纷
债权人诉求获支持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冷集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No.1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覃某与李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当时双方互加了微信、QQ为好友。同年5月,李某在与覃某微信聊天时,表示其急需资金周转向覃某借款,后覃某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四次向李某提供借款9000元。李某在聊天时承诺在当年8月底前还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除用微信转账向覃某还款500元外,下余借款8500元经覃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诿迟迟未能偿还,李某因此将覃某的微信号、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拒收李某的信息。覃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下载打印作为证据,向谷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8500元。
No.2 审理、执行
谷城法院受理后,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承办法官根据原告覃某提供李某的微信用户名,支付宝账户用户名,向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总部依法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该公司回函证实,原告提供的李某的微信用户名、支付宝账户用户名均以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足以证实李某的微信用户名、支付宝账户用户名使用者均系李某本人。
根据覃某的申请,谷城法院依法对李某支付宝关联的银行账户予以网络冻结,李某得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但李某对通过微信借贷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承办法官向其出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一系列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借款的事实后,李某当即对其向覃某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并主动与原告覃某协商还款事宜。在谷城法院冷集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李某当即向覃某偿还了借款,并请求法院对其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案得以顺利审结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Q
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涉及债务纠纷,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经法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原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如何获取微信证据,本案承办法官有以下建议:
(一)需要提供原始载体。鉴于微信聊天记录是依靠手机这个介质而存在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同时提交生成该聊天记录的手机,不包括截屏图片,必须是原始的记录。所以,如果是很重要的聊天记录建议不要只保存截屏,可以下载专业的app,将聊天记录备份好。
(二)内容明确。在与对方聊天的时候,可以和对方进行确认信息。比如在借款的时候,可以在微信中写明转账人、收款人、转账的原因、转账的金额以及利息等等,然后让对方进行确认,即使在写了欠条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让对方确认,以备不时之需。
(三)微信转账标明用途。手机微信的流行不仅仅存在聊天的领域,微信红包、转账更为居多。无论是红包还是转账,需要备注该笔款项的名称,比如购买手机款、定金、套现、借款、还钱等等,这样出现纠纷的时候,至少我们能够很明确每一笔转账的用途,尤其在购物和借款中十分常见。
(四)保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不加任何处理,保障真实性。对微信语言聊天的截图也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很多当事者为了快速存储,而把相关资料存进U盘等工具当中,但是原始的聊天内容却没有保存下来,这是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只要对方不承认该内容,那么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提交法院的聊天记录一定要完整,断章取义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方面可能会无法表达当事人真正的意思,另一方面法院无法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五)公证。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采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为法院认定证据提供依据,从而也提高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效率。
综上,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经法院查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虽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尽可能的搜集其它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文字:刘波
图片:源自网络
编辑:朱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