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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知识:借贷合同纠纷原告胜诉,原告只有转账记录被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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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标准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出借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此的借贷关系中即使发生纠纷,厘清法律关系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甚至没有借条,而且很多出借人想当然的认为出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有记录可查,对方难以否认。但是,事实往往相悖。貌似简单的问题,往往成为法院审理的难题。

为了更加直观,咱们继续以案释法:

案例1、J先生付给Q小姐现金5万元,Q小姐出具了借据给J先生,后Q小姐通过银行将借款款项偿还给了J先生,J先生将借据还给Q小姐或当面撕毁符合交易习惯。如果Q小姐起贪念,反咬一口,又凭银行凭证起诉J先生,将其还款说成是出借款。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J先生举证证明该5万元是Q小姐用于偿还之前向他借去的5万元,但J先生无法举证的话,可能会败诉。
  案例2、K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Q小姐5万元,Q小姐出具了借据给K先生,后Q小姐向K先生给付现金偿还借款,K先生将借据还给丁或当面撕毁符合交易习惯。如果K先生起贪念,又凭银行凭证起诉Q小姐,要求Q小姐再次偿还已经偿还的5万元,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Q小姐举证证明该5万元已经偿还,但Q小姐无法举证,极有可能败诉。

这两个案件中诚信的人成了受害者。为什么?因为这两个案件涉案金额较小,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的借贷关系很常见。

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被告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这样判决不无道理。
  案例三、A向B购买货物,总计价款100万元,A通过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并拉走了货物。因双方即时履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B因合同履行完毕,法律关系消灭没有保管书面合同,此为常见的交易方式。如果此后A心生贪念,仅凭银行的支付凭证起诉B,要求B偿还借款100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B无法举证双方为买卖关系,或者已经将货物交付的证明。B一定就败诉吗。我认为不一定。因为100万是一个很大的金额,出借了金钱而不签订借款合同,甚至借条都没有的,如果原告也没有其他佐证的话,这是不符合常理。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按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原告以转账凭证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抗辩不是上述关系,举证责任立即转到被告身上,有失公平。法院应当同时要求原告举证借贷事实的存在。

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比较大,百万以上。这个案件原告方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涉案款项是出借款,要求我代理的被告还款付息。

我方主张涉案款项是合同款,涉案款项不是出借款,不同意还款付息,但我方没有既没有合同证据也没有出借款的相反证据,案件代理过程着实令人头疼。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话,我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我方围绕涉案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为辩论点,幸不辱命代表被告胜诉。但一案胜,不代表以后都会胜。

就像世界上没有两样完全相同的物品一样,我认为每个案件的背景和纠纷过程也会有不同之处,不能以点概面的一概论之。写这篇文章也勉励自己继续不忘初心地认真发掘有利事实,勤勉地服务于当事人,对得起当事人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