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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热点报道: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宣判,汝城县法院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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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汝城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自诉人谢某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汝城法院组织调解 ,于2019年9月达成协议确认被告人方某尚欠谢某款项50.26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清偿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方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8月,自诉人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向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划扣了方某银行账户和公积金余额合计3.2万元,但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方某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虽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但方某始终不为所动,拒不偿还所欠的债务。

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查发现,方某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借用叶某的银行账户从湖南某电力建设公司领取了工程款合计189.703万元,后方某指使叶某将上述款项转出或转至方某账户用于本人开支,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因方某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汝城县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谢某于202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方某主动偿还4.2万元给自诉人谢某,但未能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没有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然而却挂靠于其他公司承建了工程款达360余万元的项目。在明知法院已对该案进入强制执行,且收到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规避执行,先后三次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所承建项目的大额工程款并转出或转到本人账户用于生活开支,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方某经法院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的被执行人采用“障眼法”、“移花接木”等各种手段,试图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尝到法律严厉制裁的苦果。借此劝告各被执行人,诚信乃立身之本,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打通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END

「供 稿」李 兵

「编 辑」谭 娟

「审 核」张 勋

「终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