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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借贷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手握日月摘星辰世间无我这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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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握着15年前的借条,但对方却声称从来没有借过钱而拒绝还款,这可愁坏了孙老太。两年前,孙老太申请了法律援助,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柳基伟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历经一审、二审,孙老太终于在2022年9月底讨回了涉案欠款。

01

十五年前的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2006年,李某向孙老太借款,称要购置婚房,但是自己手里只有8000元。孙老太同意借款,但表示李某需要出具借条,李某同意。紧接着,孙老太便将自己家中五六张银行定期存单交付李某,存单总金额90000多元,李某出具了一张90000元的借条。

此案风险点之一在于,15年的借款,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对此,柳基伟律师进行了前期风险研判,本案关键证据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原告在借条出具15年后起诉并不属于诉讼时效过期,而且也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保护期限。

02

被告矢口否认收到借款,就拿他没辙了?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当庭否认收到借款,并称自己当初出具借条是孙老太的女儿小芳要跟自己结婚,自己没办法才写的借条,自己从未见过90000元的借款。

此案还有一个风险点就在于,如何完善证据链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应当就借贷合意、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举证不能则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接下来,柳基伟律师根据掌握的有关线索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理由是,本案中涉及的五六张银行存单是在2006年取款后用于被告购房,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提供2006年的存单凭证、取款记录等证据,因此需要由法院到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经不懈努力,顺利调取到载有李某本人工作证证件号码、李某本人亲笔签名的银行定期存单取款记录三份。至此,原告方关于借贷合意、借款交付的证据链条便非常完备。

面对确凿证据,被告李某又再次否认并做出了与第一次庭审相矛盾的陈述。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判决被告李某需偿还孙老太借款本金72163.8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告知代理律师,被告李某已全额支付涉案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03

民间借贷都需要注意什么?

结合本案,柳基伟律师表示:司法实务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与被告存在款项交付事实、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存单上签字、取款,则视为被告已经取得了原告的票据权利,因此借款交付事实是成立的。

前不久,孙老太的女儿来到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为柳基伟律师送上一面锦旗,感谢他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援助为她们讨回公道。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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