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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影响股权转让,冒名股东签字把股权变更了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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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股东A出资人民币2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股东B出资130万元,占注册资本65%;股东C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25%。2018年4月15日,甲公司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载明:C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D;C将其持有的公司15%股权转让给B;A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B。上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均非A、C本人亲笔签名。现A、C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冒用A、C名义与D、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甲公司设立时系由股东A、B、C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并非A、C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A、C主张确认冒用其二人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冒用股东名义进行股权转违背了股东的真实意思,也违反了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