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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传唤吗,民间借贷法院主动调查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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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如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那么,在实际审判中,法院是否必须对出借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进行审理,如果未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出借人诉讼请求的,作为借款人是否有权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一、关于应当再审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关于法院需审查是否是职业放贷人的有关规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虽然《纪要》明确说明,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一般此类证据由借款人提供其他借款人信息以供法院核实、或法院通过系统检索到出借人对外多次借贷等,否则法院可直接围绕借款事实本身进行审理,而非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仅以此为由提出再审,也不会被法院受理。具体判决,可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4529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