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才刚刚立案,连庭都没开就驳回我的起诉,到底为什么?”近日,西固区某银行的诉讼代理人拿着西固法院出具的一纸裁定,满脸困惑地找到案件的承办法官,询问法院为何驳回他的起诉。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日,银行又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李某以名下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能清偿全部债务,银行遂将甲公司与李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按说本案只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借款合同纠纷,且原告银行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审理起来并不复杂。但令办案法官不解的是,这笔借款早在2019年就已到期,为什么银行拖这么久才向法院提起诉讼?难道不担心超过诉讼时效吗?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本案背后其实另有蹊跷……
原来早在2020年,银行就曾经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当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供的抵押物是虚假的,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于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刑事侦查,并于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该案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起诉时诉请的标的数额虽与前案相比有所减少,但诉讼标的额减少是因债务人的还款行为所致,故从本质上,本案与前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并未发生变化,构成重复起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于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且该案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西固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其实司法实践中,因重复起诉或超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为数不少,法院也能够理解当事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情。但起诉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非但无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会白白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