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2884号
立案时间:2019-06-1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钱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2174.56元及利息212.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2174.5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或企业履行情况:现已全部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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