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爱,人们脑海中浮现出的第一印象往往都是“甜蜜”。为了营造这份甜蜜,人们通常需要通过各种行为表达爱意,最简单的方式,往往是通过经济上的付出。但是第一次交往就能步入婚姻殿堂的毕竟是少数派,大多数人总是免不了分分合合。而到了分手的这一步,闹得最为难堪的,莫过于理清两人的明细账,彻底分清楚你我。
那么,在婚前交往中,我们究竟该如何对财物往来引起的风险进行管理呢?我们建议,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互赠礼物虽普遍,保持理性是要义
薛先生和刘女士在恋爱交往期间,薛先生购买了浪琴手表一支赠与刘女士。后因双方发生矛盾,遂分手。因双方对刘女士是否需返还赠送的财物协商不成,薛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返还手表或支付购买款项28320元。然最终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刘女士已经确认收到薛先生赠与的手表,该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薛先生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手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薛先生的请求。
情人节,圣诞节,席卷而来的西方节日让恋人间互赠礼物成为了一种常态。然而感情一旦中途破裂,经济上付出多的一方容易出现心理不平衡,想要回付出的礼物以尽力减少损失。但是不管礼物价钱几何,贵重与否,作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就无法撤销了。
而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关系破裂时,即结婚这个条件不成立时,赠与方可要求返还,蒋先生的例子便是如此。
蒋先生在和李女士交往期间,赠送李女士欧米茄手表、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钻戒等财物。后因双方产生矛盾,结束交往。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得知其身价不菲、出手阔绰后,假装同意与蒋先生结婚,蒋先生错误相信李女士同意与其结婚的谎言,为李女士购买了大量贵重礼物。
故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由其赠送的相关财物。最终法院认为,由于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与李女士进行交往,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赠送李女士大量财物,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双方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故李女士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因此,婚前交往,无论是自己赠送礼物,还是接受对方的礼物,都要尽量慎重,保持理性。
二 钱款往来数额大,书面约定转账付
谈钱总是伤感情,对于恋人而言更是如此。婚前交往中双方感情到了一定程度,为了表达自己的信任和诚意,钱款混同便成了一个常态。然而在双方对大额钱款往来没有书面约定时,一旦分手,往往会引发许多纠纷。
梁先生和罗女士在恋爱关系期间,罗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梁先生借款10万元,并表示待其月底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给梁先生;而后又以资金监管缺钱为由,让梁先生帮其想想办法,后梁先生向其转账17万元。当借款到期后,梁先生多次催促,罗女士都不予理会。
随后梁先生将罗女士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仅能证明罗女士向梁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梁先生虽向罗女士转账支付人民币27万元,但双方于上述转款期间为恋爱关系,梁先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人民币17万元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仅支持了梁先生要求罗女士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以书面约定明确款项性质,以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防患于未然。
三 婚前购房或购车,书面约定或确权
徐先生与陆女士在恋爱期间,双方以陆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665055元的房屋。房屋首期付款为205055元,徐先生出资15万元,陆女士出资55055元。余款由陆女士个人向银行按揭贷款46万元。后因工作变动,两人分手。而两人之前以66万元所购的房屋,在分手时已经价值96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所购的这套房屋怎么分?
陆女士认为,房屋是她的,徐先生的出资是借款。如果是借款,那么分手时,陆女士只需要偿还本金15万元。
徐先生则认为,房屋是共有,要求分割房屋价款。如果是共有房屋,徐先生能分割的财产远远高于15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该房屋性质为双方按份共有,判决房屋归陆女士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陆女士继续支付,陆女士向徐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然而现实中,像徐先生这样幸运的可不多见。恋爱期间无名购房,重则首付款全军覆没,轻则只追回本金。故婚前共同购买房产的,一定要保留出资凭证和还贷款记录。房产登记时,最好写双方名字,且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应书面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
而婚前共同购买车辆的, 由于车辆属于特殊的动产,物权也是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或约定,一方即使出资,法律最多保护其债权,无法保护其物权。
因此,婚前共同购房或购车,最好在有关权证上确定自己的份额,或者双方单独进行书面约定,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