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某因病去世后,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有一张其借给他人的欠条,遂向法院起诉追讨。但借款人张某称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张某到底有没有还钱,该谁来举证?出借人已经死亡,家属凭这个欠条能追回借款吗?该案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审被告借款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某于2023年2月去世,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给他人45000元的欠条,约定的是2022年底还完。家属凭该欠条向法院起诉,但张某以借款已经偿还42000元为由,仅认可还剩3000元未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声称其还款三次,均为现金还款,尚余3000元未结清,并称其中第二次还款的一万二千元,是其贩卖中药材后,药材收购商将该款项转账给本人,再由本人将该款取现后,于2022年8月底至2022年9月期间转账到其母亲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银行卡中,后从该卡取出现金返还给杨某某。经法院到农信社调查核实,被告的母亲在农信社的所有开户账号名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仅有一笔5000元存款于2022年9月19日存入,无其他大额进账或支出,被告张某所称与实际不符。被告张某在其声称连续三次现金还款后既不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亦无转账凭证,又无第三人在场,也未留下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且被告陈述的已还款金额是42000元,已接近将借款偿还完毕,在此情况下,按照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即使杨某某不会书写收据,张某也可以将45000元的借条收回,并就剩余借款重新向杨某某出具金额为3000元的借条。因此,作为还款人在多次选择现金还款时未留下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还款情况,与常理不符,应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被告已经还款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凭借款凭证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其已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也提醒大家,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就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举证不能就会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在民事活动中,要以书面形式为主,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也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这些情况,如:1、借款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否则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此外,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一定要当面签订,防止对方借口另行找他人签名后,出现纠纷后不承认签名情况出现。2、出借人要注意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信息并保存,因为有些人有多个名字,可以防止借款协议上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情况。另外,在产生纠纷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有清楚的对方身份信息,便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3、提供借款和还款尽量采用转账方式并保存付款凭证,采取现金还款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