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转移财产躲避债务,拒不到庭逃避责任,态度嚣张言语威胁……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大兴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例中,被执行人陈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故意将137.9万元钱款转移,被大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9年10月31日,大兴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后陈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于是王某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同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陈某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结果发现陈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情况使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但通过进一步调查走访,承办法官经过不断与申请人王某沟通询问,发现陈某拆迁款这条重要线索,遂迅速前往相关部门核查材料,向工作人员了解拆迁款一事的来龙去脉。
经过查询陈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承办法官发现,陈某一银行账户曾汇入拆迁款137.9万元,但陈某在款项汇入当日即将其转移至案外人郝某银行账户内。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联系郝某核实情况,郝某承认陈某将钱款转移至自己账户,并已经分两次以现金方式转出。
在确认陈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后,承办法官多次传唤并督促陈某来法院履行义务,并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而此时的陈某不仅毫无悔改,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到法院,反而态度嚣张,表示是故意将钱款转移,甚至出言威胁办案干警。
法院表示,鉴于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态度坚决且行为恶劣,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对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传唤,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转移财产事实。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陈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缴纳了55万元的执行案款,并就剩余款项形成还款方案。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