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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动态速递: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律师,民间借贷父债子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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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刘彩凤律师


原生诉禤子、禤父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生,男,汉族,出生于19ss年s月s日,住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sssss,联系电话sss。

被告一:禤子,男,汉族,出生于19ss年ss月s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二:禤父,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系被告一禤子的父亲)。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220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人民币39000元(1.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2%计算,自201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2.以人民币4022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29220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原生多年以来长期在被告一禤子工厂附近从事士多便利店经营,故与被告一禤子来往较密切,关系也较友好。2012年1月12日,被告一禤子好言向原告原生借款,说是用于工厂资金周转,原告原生基于认识被告一禤子多年,被告一又经常关照他的生意,且工厂也是开在其士多便利店附近,又约定有每月1.2分的利息,便答应向被告一禤子出借人民币50000元,当日被告一禤子向原告原生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原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

此后,被告一禤子在其工厂的经营过程中,又时常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每次都会向原告原生说些好话借几千块钱,而原告原生顾及熟人关系,数额也少就没有每次借款时都要求被告一禤子出具书面借款凭证,而是在相对较长一段时间后被告一禤子仍未还款的情况下,才于2013年2月7日要求其就之前的零散借款出具书面凭证,故被告一禤子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原生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因工厂资金周转不灵借到原生人民币25620元”。

之后,被告一禤子又几次向原告原生借款,总计借款14600元,一直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在原告原生多次催促其还款情况下,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也不出具书面借款凭证。

2015年10月,原告原生在长期联系不到被告一禤子的情况下,只得去其家中找他,因其当时并不在家,原告原生便与被告一禤子的父亲,即被告二禤父,就被告一禤子这几年向原告原生借款的数额进行了详细对账,合计本金加利息,被告一禤子共拖欠原告原生借款人民币110020元。为此,被告二禤父对该借款总额进行了书面确认,并承诺“2015年农历30日前还壹万,以后每月还3千”。

2016年2月16日,两被告以裴红玉名义向原告原生转款人民币5000元,此后,两被告未再向原告原生偿还过任何款项。因两被告除拖欠原告原生借款本金外还拖欠巨额利息,故其该人民币5000元的还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则,两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原生借款本金人民币9022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依约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因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造成原告巨大经济利益损失,故原告有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两被告均对上述借款的事实进行了书面确认,故两被告应当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原告原生有权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220元及借款本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尽早做出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