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
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孤证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4.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此处需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5.【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6.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7.借款债权的继承
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8.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9.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0.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1.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12.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3.【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4.【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15.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16.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17.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18.债权转让的通知
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9.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20.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1.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