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本案借贷关系之放贷人(中间人)涉嫌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借款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与案外人串通伪造证据“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进行虚假诉讼等情形——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原审第三人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从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款项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戴某的起诉。
这是借款人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的案例之一。试想,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面对压力,借款人气馁了,屈服了,放弃上诉,或者不认真上诉,结果会怎样?可见,正义永远存在,但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正义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地去追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