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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讯息: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借贷纠纷,两户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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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两户”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民法上的“两委”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它规定在总则编法人一章,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类进行规定。“两户”“两委”作为民法主体的特殊类型,现就相关的规定、要点、实务问答等汇总推送,以便集中了解。

两 户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定义)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多年来,其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两户”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但其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相比相差更多,不具有组织性即是其中的最大区别点。为此,立法者再三斟酌,将二者作为自然人章的一节单独规定。

需注意,对个体工商户而言,登记是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字号不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使用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且一个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行、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但可以选用“厂”“店”“馆”“中心”“部”“行”等字样。

关联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8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2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9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实务问答:

问: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主体,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定义)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别耕作,但承包经营权仍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主体资格,一种意见以农户成员为诉讼主体,第二种意见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诉讼主体。我们赞同第二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包括《物权法》)都规定“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生纠纷时,户应是诉讼主体,由“户”享有合同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关联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4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2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10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9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实务问答:

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家庭成员?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民法典》第55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从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而非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个人,签约人仅系该农户的代表,在农户内部,每位家庭成员均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农户作为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固定每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

因此,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户中的家庭成员,不能以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具有近亲属关系或是否属于同一户口簿等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核对的农户为单位,以该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农户中的一员作为判断标准。[2]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两户”债务承担规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实践中不好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应根据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是个人享用收益还是家庭共用收益进行确定,实践中一般注意把握以下标准:

一是以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中,考虑到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成员进城务工就业,已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经营的收益,这种情况下,其可以不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但实践中对此需严格掌握,防止借此逃避应承担债务情况的出现。

两 委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规定。本条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地位,是民法典(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重大亮点。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权、责、利,助其更好地开展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需注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执行村民自治的常设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则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成立得很少,多数地区是以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权能的。因此,在未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是可行的,本条第2款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履职顺序进行了整理,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没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关联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68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参考材料:

[1]《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

[2]《李某春、四川省蓬溪县某村一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app.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aa19425e8a4aae9,2022年4月1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