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因他人造成的交通事故
导致不能上班的,
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相应的误工费,
但是,
一直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主妇,
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呢?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赔偿家务劳动误工费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8日,
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
与陶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陶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
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陶某某无责任。
经查明,
原告陶某某未外出工作,
在家从事家务劳动。
承办法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
在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
保险公司以陶某某无误工证明为由拒赔误工费。
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
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原告误工损失,
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家庭主妇也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家庭主妇为家庭提供的劳动是有经济价值的!家庭主妇并不是没有劳动能力,只是损害发生时处于全职照顾家庭生活,没有在外就职而已。不同于其他无业人员,家庭主妇付出的劳动为其他家庭成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作出了贡献,是以一种特殊工作方式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收入。家庭主妇受伤阻碍了其再工作的能力,导致的连锁反应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理应赔偿其误工费。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忽略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是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没有任何价值。但在法律上家务劳动被认为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如民法典就规定,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多的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应当被更多人“看见”,更应该被“尊重”。
主审法官: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 郑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