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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资讯:以投资为名的借贷纠纷,合伙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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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人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与常见的P2P投资不一样的是,他与对方签的不是理财合同,而是合伙协议,根据这份协议,他将资金投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他因此成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月享有固定收益。之后,因企业不能按月分配利润,他将其他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支付欠付利润。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事实上,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并不享有和履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处于普通投资者的地位,根据约定到期赎回本息,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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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02

以案释法

案例1

吕某和谢某在2018年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吕某向谢某投资12万元资金作为投资经营会所,场所经营权归谢某所有,吕某不参与经营与管理,谢某每月给吕某2400元分红作为回报;吕某如想退回本金需提前两个月告知谢某,谢某无条件退回吕某的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谢某按月向吕某支付分红款。2020年,吕某多次向谢某提出要求退回投资款以及支付未支付的分红款,但谢某一直未向吕某进行支付,吕某遂诉至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其不符合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系民间借贷,遂判决返还本金及利息。

案例2

林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某汽修厂,因资金周转原因,邀请李某和第三人海某出资合伙经营,其中,林某出资20万元占股66.6%,李某和海某各出资5万元分别占股16.7%。三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汽修厂经营期间,林某负责汽修厂运营,李某不参与汽修厂的经营,汽修厂每月固定向李某分红2000元。后李某与林某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

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汽修厂支付的款项虽然名为合伙出资,但其没有参与汽修厂的经营、管理,不负担亏损,按月固定分享红利2000元,与合伙关系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性不符,实质是借贷关系。借款应当偿还,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全部偿还,应当承担违约清偿责任。遂判决汽修厂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3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案例3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至6月2日分六笔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事益公司监事林某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事益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在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03

如其言法

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这样的案例在你我身边、在各地法院,时有发生。如何区分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1.根据民法典,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如果在一份合伙协议中,该合伙关系不具备前述基本特征,而是约定部分合伙人无论合伙盈亏,均享有固定收益,那么,双方所约定固定收益将被认定为是对利息的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在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通过将投资人赋予有限合伙人身份的形式,变相吸取资金,并按固定比例支付利润分成,此类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行为。一旦出现资金兑付问题,民刑交叉的界定问题,也是司法难点。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