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南陈屯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被告当场通过转账履行还款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沧州银行借款350000元,原告作为保证人,因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沧州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被告偿还144200元及利息5398.22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立案庭了解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将案件分到南陈屯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原、被告双方利益,调解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以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和朋友关系为切入点,多次组织调解,反复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转账1442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
近年来,运河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纠纷化解在诉前,调解贯穿始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