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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爆料信息:借贷纠纷虚假起诉的后果,诉讼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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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诚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取不法利益,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1 为保工资虚构96万元借条

4月11日,尹某某到宣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自首称,其涉嫌参与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接到情况后,该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查,尹某、樊某夫妇欠下大量外债,樊某系宣威市海岱镇政府工作人员,如债权人起诉,其工资将被划走扣抵欠款。

为保住工资,2018年,尹某、樊某和尹某某共同商量,由樊某写下一张欠尹某某96万元的虚假借条,并注明樊某愿用其工资担保。然后,由尹某某去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樊某的工资。

双方约定,诉讼成功后,樊某给尹某某好处费10万元,被强制执行的钱划扣到尹某某的账户后,再交还给樊某。

4月26日,民警将尹某、樊某抓获。经进一步讯问,尹某、樊某、尹某某对参与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27日,尹某、樊某、尹某某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伪造劳务关系骗法院强制执行

甲某开展承接工程项目业务,因其是失信被执行人,工程款只要拨付到甲某的账户,就会被法院冻结、划扣。2021年5月,甲某为偿还乙某的借款,找到丙某商量,让丙某虚构甲某拖欠其工钱的事实并向永仁县人民法院起诉。丙某起诉甲某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甲某支付丙某4万余元工钱。因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经丙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甲某的工程款4万余元执行给丙某,丙某领取工钱后随即将款项转给了乙某。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甲、丙双方向法院提交的“结算清单”系2人伪造,不存在劳务关系。

之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予以采纳,决定再审该案予以纠正。甲某与丙某相互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公安机关侦查,以甲某、丙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审查起诉。丙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甲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释法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检察机关对于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对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会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

如果虚假诉讼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向原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也可向该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如果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虚假诉讼未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可向检察院提供虚假诉讼的线索信息,由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记者)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