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帅 韩谨幕 记者 张晓培)从银行贷款、网贷平台套现等方式取得款项,再约定高息转借给他人,以此赚取高额的利息差额,这看似“空手套白狼”的“生财之道”,有没有风险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法院判定因转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关于高息的约定也无效。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张某因为生意经营资金不足,于是找到李某,请求其帮忙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月息三分的利息。
李某顾念好友关系以及张某承诺的高息,便将自己从银行贷款的30万元交给张某使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如约还款,李某多次催讨,张某均以周转不开为借口推脱。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取得银行贷款后再将该款转借给张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法官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何种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因转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关于高息的约定也必然无效。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资金占用费一般不高于借款发生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