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院速裁庭受理一起标的为70万元的
民间借贷案件
因仅有借条,缺乏实际交付钱款的证据
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未上诉
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详情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两张分别为35万元的借条为依据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共计70万元。庭审中被告对借条认可,但表示并未实际收到70万元的借款。原告称两笔35万元均系从朋友处借来再转借给被告的,均系现金交付。
本案围绕钱款是否交付展开调查。因原告需补充证据,法庭前后安排三次庭审,庭审中原告所称钱款
庭审中法官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钱款形态等细节问题进行了详尽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依据两张借条分别主张两个35万元的借款,其中原告称从朋友李某处借的35万元,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称该35万元系自己借给被告的,原告系担保人,对此原告亦称在该笔借款中自己系被告的担保人,故此笔借款原告主张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第二笔35万元,原告称自己从栗某处借的现金35万元,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交给了被告,被告否认收到该35万元,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交付事实。原告证人栗某作证,原告自述的借款时间与证人陈述不一致;且庭审中原告对该35万元的
宣判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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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速裁庭
编辑 :郝倩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