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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借贷医疗纠纷解决笔录,邻里之间排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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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村邻居

却因日常的排水问题

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

最终

住进医院、闹到法庭

……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王汝景法官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与被告朱某系同村邻居。2022年6月3日,原告儿媳因向胡同内排水与被告儿媳发生争执,后双方人员在原告家院中发生厮打。二人均构成轻微伤。事发后,原告于6月4日至6月16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158.14元。于7月23日至7月29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97.94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因原告家中将水排到胡同内,给自己及家人出行造成困难,原告方人员先动手,自己正当防卫时发生冲突,责任在原告方,自己不应赔偿原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主张精神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自己因原告致伤产生的1000余元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或在本案中折抵。


法院审理


根据庭审质证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涉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因原告家人向胡同内排水发生争执,并在原告院内相互厮打致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本案因原告方向胡同内排水,原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被告及其儿媳到原告院内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互殴,被告辩称其是正当防卫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距本案发生时间间隔较久,且诊断记载的病症与本案伤害无关联,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或折抵其1000余元医疗费用的主张,庭审中被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其提交的支出证明及转账记录非医疗机构正规发票,对被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贾某的损失为11118.14元。本案的发生、发展,原、被告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即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5559.07元,剩余责任由原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559.0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遇事需冷静

切勿冲动

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

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

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结果一个伤身、一个破财

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