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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热点资讯:同居期间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妻子与他人长期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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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系亲属关系,被告邱某因做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3年4月26日又借款35000元。被告邱某于2014年5月10日写下借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确认上述二次借款合计43000元,并约定借款于2015年年底还清,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后,被告邱某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要求被告邱某及与其存在同居关系的邱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那么该笔借款,邱某某有无偿还义务呢?

【法院判决】

法院对原告要求邱某某与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不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就男女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同居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必须举证证明举债方为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负债,即为了同居生产、生活需要而举债,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据此,该案中,原告主张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邱某某与邱某共同向原告借款或者二被告共同经营服装店,或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邱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