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起诉书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某镇湄洲北大道某号,身份证号码,手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0000元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总共人民币110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某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支持,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某某,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