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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揭秘知识: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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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文女士未能提供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文女士的诉请。

李先生和文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无法调和的矛盾分手。在文女士要求下,李先生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给予补偿,后李先生未向文女士支付该笔款项。文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文女士诉称,其在与李先生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共计20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供李先生出具的20万元欠条一张以及双方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共计22.6万元。文女士称由于双方之前存在恋爱关系,所以在要求李先生打欠条时只打了20万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其因自身原因与文女士分手。庭审中其对此表示抱歉,称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给予补偿,但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文女士并未向其出借款项,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累计向文女士转账27万元。另外其还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以证明20万元欠条的出具原因,并称不同意文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和文女士互有转账记录,但文女士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文女士提供的欠条,该欠条的形成时间与李先生提交的与文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分手时间一致,聊天内容中显示双方对该欠条的形成原因系李先生对文女士的补偿,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能否单凭转账记录成立民间借贷?一方表忠心、给补偿的欠条如何认定?

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动辄数百笔,部分款项数额非常小,有的仅有几元甚至更少,双方的资金往来用途不清,交付方式有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及偿还信用卡、亲情卡支付、购物等多种渠道。但是,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相关支付交易记录无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中,文女士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情侣之间的债务纠纷因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互有经济往来使得双方的债务很难厘清,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掺杂其中。对如何避免此类纠纷,法官提示:

一是培养健康的恋爱观。恋人之间身份平等,不存在谁应当多消费的问题。在恋爱中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

二是注意留存借贷证据。为避免日后各执一词、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载明利息、借款期限等。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并加注备注,以便留存凭证。其他形式的付款也应有相应的证据意识,保证日后追索有证可依。此外,聊天记录是辅助法院查明借贷合意的一环,切勿冲动删除记录。

三是应当积极应诉。当事人一旦涉诉,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并说明情况。刻意躲避拖延诉讼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只会干扰正常的生活。

作者:范志云

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