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24小时新闻消息:借贷纠纷原告出庭辩护技巧,打官司的原告要写的是答辩状

阅读:

“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诉讼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不到庭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六堂课: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结果没有到庭,法院会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吗?

我们照例先来看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1.先来看看该规定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第二款(也就是和本文有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根据这第二款规定,实质是,人民法院有些案件是必须要有原告本人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如果民间借贷案件属于这种情况,这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结果没有到庭,法院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不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必须有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负有举证责任(2)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2.什么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以上这些都是正当理由。

3.为什么有些案件必须原告本人到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等凭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借条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而这些从整个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只有原告(而不是原告的律师)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最为了解,更有能力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些主要事实应当提出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些主要事实的,即便有律师来出庭,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中有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虚假。当事人为了回避问题,害怕直接面对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同时根据现有的规定,原告必须在庭审中接法官或对方代理律师的质询。而作假的原告当然想避免在庭审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以及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通常以已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特别授权完全可以代表其发表意见等拒不到庭,直接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且双方都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等,尚不足以查清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法官就无法作出准确判断。这种情况下,强调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本人应到庭陈述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否则法官会判决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4.法官不能仅凭原告不到庭而判决原告败诉,而仍然必须综合全案证据仍然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

这里可以借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做个解释参考:

第23条:采用传票传唤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原告到庭,实践中应注意:(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后,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方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到庭;(二)传票上应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传票应直接交给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邮寄给原告本人亲自签收。如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的,视为拒绝出庭;(三)原告到庭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虽然到庭,但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视为拒绝出庭。